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如题所述

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必要机制。要实现对权力的控制,仅是依靠实体法的手段还远远不足,其更重要之处应是在于对程序法的运用。这既是由程序法自身的性质与特点所决定,又能通过权力分配、为权力设置路障等防治对权力加以限制与制约,从而规范权力的运行。与此同时,通过设置正当法律程序,还将有利于将权力的运行牵引向正确的法律轨道,一方面可确保权力运行的有节有序,另一方面则有利于使权力的运行遵循其相应的法律方向及目标。简言之,即缺少了对权力的制衡,也就没有了对法治的同应,进而也无法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程序,致使权力的制衡成为一纸空文。

所谓的民主政治,其中既包含着对人权的普遍尊重,又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以及对腐败现象的遏制。因而,为确保民主政治的顺利实现,仅是依靠法律宣言还远远不够,必须有一套性质有套的操作程度来加以保障。对此,正当程序法的确立将有助于国家机关进一步明确自身与公民在法律程序中各自所享有的职权、职责以及所应承担的义务,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国家机关权利行驶的作用,从而避免了权力被滥用以及公民的权利遭受侵犯,且即便是被侵犯,也能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加以整合。因而,从此等意义上来看,所谓的正当程序法,实则是作为民主政治载体的形式而出现,因而民主政治也便成为了程序政治,一旦脱离了实际有效的法律程序,再好的理想也只是空中楼阁。

从国家行为的本质上来看,其与私人行文的自利与自治相比则多了一种公共选择性。如国家公务员,其身份便有着双重的属性,进而导致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行为也都带有明显的利益激励不足特征,在加之人本身便极易受到理性与非理性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对此,国家公共选择行为与法律适用行为的体现方不至于使公共利益被个人利益所替代,并避免了公众理性被少数人的偏好所替代。正如哈特曾说:“司法者与我们同样是人而非神,因而其也无法如同神一般能洞察一切事实的真相,亦不能在任何条件下均保持公平客观的态度去对待每一个人。”因此,要想促进法律制度逐步往理性化的方向发展,便不得不接住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则来实施合法规则。对此,正当法律程度的出现,其开放性结构与协商辩论机制不仅能最大限度吸纳公众意见,亦能充分的对特定事实与政策选择进行论证,从而确保了最终的决策与裁决的合理、准确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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