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职责有哪些?

如题所述

1、参与立法
国务院的参与立法 第一、表现为国务院享有法律案的提出权。第二、国务院享有委托立法权。第三、国务院有权要求立法机关对有关立法进行解释。第四、国务院有权裁决某些法律问题。除以上方面国务院所享有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立法参与权外,国务院实际上在国家的立法活动中占有更加重要和突出的地位。 

2、行政立法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务院制定的法律等级和效力仅次于法律的行政法规;另一类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由于行政立法是国务院重要的行政方式,所以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权威性和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3、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是行政机关全面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重要方面。 

4、直接命令
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5、收集信息和要求地方政府报告工作及时地掌握信息和情报是国务院行政的必要手段之一。国务院收集信息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进行:其一是通过国家统计局及其设在全国各地的直属调查机构;其二是地方政府向国务院所作的报告。 

6、审计和行政监察
国务院设立直属于总理领导的国家审计署负责对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行政机构的审计。行政监察是国务院维护行政领导效能的另一种方式。 

7、行业管理和部委联系企业
1998年的机构改革建立了政企分开的体制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政府的“企业”功能弱化。二是企业仍然没有能够完全摆脱政府的各种各样的控制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在形式上和层次上发生了变化。 

8、专项拨款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专项拨款是中央政府实现宏观政策导向的重要手段因此是国务院重要的行政手段。 

9、设立派出机构或代表
设立派出机构或代表是国务院加强对地方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一般运用在宏观调控和行政执法领域。这种方式在近些年有增加的趋势。

10、垂直管理
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对国家事务和地方政府的管理通常采用直接的、控制的和行政命令的模式, 这种模式在机构设置上通常表现为中央政府机构对地方政府机构的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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