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终审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副局长林文学说:“法院坚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回应关切,严格依法审判,最大限度地坚持司法公开,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实际上是群众高度关注法院工作,既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更是一种期待,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期待,法院必须要回应这种期待,满足这种需求。
2016年4月14日,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催债人杜志浩脱下裤子,用不堪入目的方式侮辱苏银霞。见此情形,两眼通红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对着人群一顿乱刺,最终造成4人受伤。最严重的杜志浩丢下一句“这小子玩真的”,捂着肚子匆匆赶往医院,后来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鲜为人知的是,案发前,当地民警曾匆忙赶来,但却未能阻止这场悲剧。多名现场人员回忆,民警介入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前后只待了4分钟。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虽然于欢母子被限制人身自由,也遭到侮辱,但施暴方没有使用工具,所以于欢的行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一出,舆论一片哗然。
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因资金周转不畅,曾向做房地产生意的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后来,苏银霞先后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可仍无法“还清”借款。
就这样,在吴学占的授意下,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来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创办,以下简称“源大工贸”)催债。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杜志浩等人显然不懂“得饶人处且饶人”的道理,一场血案由此而来
2016年4月14日下午4时许,三辆没有车牌的轿车大摇大摆地开入源大工贸,于欢母子不知道的是,这竟是一场噩梦的开端。从轿车里下来约10人,他们带来户外烧烤所需的器具,将烧烤架支在办公楼门口,开始旁若无人地喝酒撸串。这伙人已经不是第一次前来催债,此前他们曾拉来砖头、木柴和大锅,在公司内垒砌炉灶烧水喝。在当地,只有出殡才会这样烧水。
2009年,苏银霞创办源大工贸后,因资金问题,曾在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先后两次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直到2016年4月,苏银霞虽然先后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但“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10%的月息早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2016年4月13日,也就是案发前一天。苏银霞回已经抵押的房子拿东西,当时吴学占让手下拉屎,还将苏银霞按进马桶,要求她还钱。人身受到威胁后,苏银霞4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她的心中难掩恐惧。4月14日,吴学占等人愈发猖狂。苏银霞和儿子于欢先是被催债者限制在公司财务室,不得出入。然后,催债者开始“在他娘俩面前,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当晚8点多。这也是整个事件的转折点,因为就在晚上8点左右,最后一名催债人杜志浩驱车来到源大工贸,并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
正是杜志浩的出现,改变了这件事的走向。可以说,杜志浩是摧垮于欢情绪的最后一根稻草。
接待室内,11个青壮年将于欢母子团团围住,开始各种辱骂。据职工刘晓兰回忆:“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随后,杜志浩先是脱下于欢的鞋子,扣在苏银霞嘴上,然后还将烟灰故意弹在苏银霞的胸口。于欢起身想要反抗,却被杜志浩一耳光抽倒在地。
接下来的一幕,让于欢彻底失去了理智。杜志浩见躲在墙角瑟瑟发抖的母子,竟然脱下裤子,用不堪入目的手段侮辱苏银霞。此时的于欢被按在一旁,咬牙切齿,几乎崩溃。与此同时,接待室外的一名工人见此情形,赶紧通知于欢的姑姑于秀荣,让她报警。22时13分(监控显示),一辆警察进入源大工贸。催债者见警察来了,转过身看见屋外的于秀荣,先是问她是否报警,接着不容分说抢走她的手机,摔得稀烂,之后一脚将于秀荣踹倒在地。根据此案的判决书显示,民警介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转身离开。
22时17分,一部分人将民警送出办公楼,民警先后在此待了大约4分钟。眼看着民警要走,于秀荣红了眼。“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对此,警方给出的解释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接待室内,于欢见警察要走,赶紧站起来往外冲,可他当即被杜志浩等人拦住去路。于欢回忆说,有个人扣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推搡之中,压抑在于欢心中的屈辱和愤懑在瞬间爆发,他在桌子上摸出一把水果刀,对着眼前众人一顿乱刺,包括杜志浩等4人在内的催债者被刺伤。“他们殴打并侮辱我母亲,我作为一个儿子,打我不要紧,但对着我打我母亲、侮辱我母亲,我要再没有一点动作,我就对不起母亲养我二十多年。”这是于欢后来的供述,也是他真实的内心写照。
22时21分,于秀荣看到陆续有人逃出接待室,于是她和民警返回办公楼查看情况。随后,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并将其带到派出所。杜志浩等人受伤后,自行驱车赶往冠县人民医院。最后的尸检报告显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案发不久,和山东源大工贸同在冠县工业园区的其他企业联合筹钱,给苏银霞母子送来十多万捐款,帮她们打官司。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于:于欢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于欢应当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其被讨要的债务系非法债务;其次,于欢遭到了不法侵犯,11个人对其进行“非法拘禁”,甚至脱裤对其母亲进行侮辱。
可最终法院却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那么为何不是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如下:
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判决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
于欢案的代理律师殷清利说:“于欢性格内敛,处事温和,当时发生的那件事肯定是他无法容忍的时候,才实施的行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几乎处于精神完全崩溃的状态。”
一审判决结束后,于欢提出上诉。后来,《记载中国法治进程之于欢案》一书这样写道:“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天理、国法、人情的角度,准确对于欢及被害人杜志浩的行为做出评价,是二审裁判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身为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坦言:“当时感受到了巨大的责任和压力。”吴靖说:“作为受到社会如此关注的一个案件,我们怎样通过二审的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且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做出裁判。”
此案的难度在于:裁判结果一方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还要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责任是沉甸甸的,压力也是巨大的。”
在社会舆论的关注下,经过对此案严谨的梳理和调查,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和此前的无期徒刑相比,这一结果对于欢而言,显然是个好消息。
此案由此尘埃落定。
至于案件之中的吴学占一伙,2016年8月3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就将“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被抓获。
据查,2012年,吴学占成立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可根据一封举报信显示,吴学占表面从事房地产生意,实则是挂羊头卖狗肉,以放高利贷和讨债为生。
冠县一位企业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坦言,因为压力较大,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为了资金周转,部分企业宁愿铤而走险,互相担保向吴学占借高利贷。
铤而走险的结果就是,一旦他们无法还清高额本息,就会像苏银霞一样面临暴力催债。
该案的另外一个关键人物杜志浩属于吴学占涉黑组织的一员,被刺身亡前,他曾涉嫌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那位女学生的母亲后来透露:肇事当晚,杜志浩的父母来给她送过东西。她后来收到了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但自始至终没见过肇事者一面。“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呢?不然他得坐监狱,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让人感叹的是,从2016年到2017年间,苏银霞夫妇和女儿也先后因非法吸储获罪入狱。
2019年12月14日,苏银霞出狱。距离2016年虽然过去仅仅3年,但此时的她早已满头白发。光阴似箭,因于欢在狱中表现良好,先后6次受到表扬奖励,减刑4个月26天,于2020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第二天,面对媒体采访,于欢回忆说:“还是觉得自己冲动了,有些后悔,我犯法了。”于欢回家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拥抱了母亲。他说:“我妈妈之前也会见过我,但这次终于触摸到了妈妈,那种真实感特别强烈。”之后,姑姑于秀荣带着于欢去厂子看了一下,当看到现如今已是一片废墟的车间,于欢心中滋味难言。他告诉媒体:“白天和家人说说笑笑,真实感还挺强。到了晚上,一个人躺在卧室,到两、三点才睡,还有不真实感。长期失去自由,突然重新拥有自由,还有落差,需要一段时间适应。”
当被问到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终审五年有期徒刑,自己有何看法时,于欢说道:“感谢党和国家的好政策。既然国家出台这些好政策,肯定是对社会、对深陷其中的人有帮助的,我很感谢这些政策的出台。感谢媒体的报道,感谢网友的关注,感谢律师。如果没有你们,我今天也不会坐在这里。”
正如《记载中国法治进程之于欢案》一书中说的那样:于欢案件之所以广受关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案件触及“孝道”这一传统伦理道德核心要素,“辱母”的感情色彩给人们带来极大的情感冲击。于欢案的结果不仅给了于欢和全国人民一个交代,还将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逐步激活。
2020年9月3日,两高一部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于欢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当防卫领域的唯一一个指导性案例。
林文学最终总结道:“该案的启示共有三点,一是始终坚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始终坚持司法定力,严格依法裁判;三是始终坚持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
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倾听群众的呼声。这是祖国的答案,也是人民的福祉。
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巴黎茶馆血案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
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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