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辅助职权包括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对监督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的请求协助权;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的处置权。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 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主要任务和权限

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省级和省辖市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所在人民政府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县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所在人民政府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在必要时,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经国务院任命的人员和经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县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服从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政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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