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即是真理的判断标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对于真理的判断存在两个完全不同的标准:认识论标准与价值论标准。其中,认识论标准就是“真假标准”,价值论标准就是“对错标准”。
对于人类主体来说,世界上任何事物可分为事实范畴和价值范畴两大类,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是人类两种基本的认识,即人类的所有认识均由这两种基本认识及其复合形式所组成。
由于同一认识同时含有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两种认识成分,这样,对于同一个认识,人们可以从认识论(即关于事实认识的理论)和价值论(即关于价值认识的理论)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判断,并得出不同的结论。也就是说,对于同一认识,可以有两个不同标准(即认识论标准和价值论标准)进行判断。为了区别这两个不同的判断标准及其所得出的结论,通常把“对与错”及“真与假”两个不同范畴严格限定起来:从认识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可以用“真”与“假”来进行衡量,一个主观认识如果不能正确反映事物及其运动规律的本来面貌,那么就是假的,反之就是真的;从价值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需要要相符合”,可以用“对”与“错”来进行衡量,一个主观认识如果应用于社会实践中将会产生负向价值效应,那么就是错的,反之就是对的。 在一般情况下,价值论标准与认识论标准是基本等价的,也就是说“对与错”及“真与假”是基本相同的,有时甚至是完全同一的,即“对”就意味着“真”, “错”就意味着“假”,特别是自然科学方面的主观认识,这是因为任何主观认识只有首先在认识论的角度能够正确反映客观实在,才能正确地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以减少盲目性,从而表现出正的价值效应。
然而,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两个判断标准并不等价,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特别是那些复杂的社会科学方面的主观认识,这是由于人们的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实际价值效应受众多的主观变量和客观变量、内部变量和外部变量的影响,具有极大的随机性,而且价值效应与各个变量之间往往呈非线性关系,从而使得主观认识的价值效应性与逻辑矛盾性并不成线性的对应关系。某些主观认识虽然严重违背事物的事实状态,严重违背现有知识体系的逻辑法则,但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微乎其微的,即认识论上虽然“差之千里”,价值论上却只是“谬以毫厘”;另一些主观认识虽然只在某些细微的环节违背逻辑法则,但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巨大的,即认识论上虽然“差之毫厘”,价值论上却会“谬以千里”。
一般的科学研究特别是自然科学研究主要针对某一事物的来龙去脉和变化规律进行研究,并不直接关心该事物对于人们生存与发展的价值意义,因而属于事实认识范畴,其检验与判断的标准主要选取实践的认识论标准。但是,当科学研究的成果应用于社会实践时,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它所产生的价值效应,而不会太多地关心它是否真实地、准确地反映事物的实际运动状态,是否符合现有知识体系的逻辑法则,这时,其检验与判断的标准主要选取实践的价值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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