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三大原则有

如题所述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一、从新兼从轻原则是怎样的
从新兼从轻原则是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原则之一。指对新刑事法律生效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犯罪行为,原则上适用判决时的新律,但旧律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旧律。从新兼从轻原则认为新法具有普遍追溯力,但旧法规定较轻时为例外。
二、从新兼从轻原则与从旧兼从轻原则有什么区别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当法律有更新或变动的时候,而并非是所有的刑罚都从旧兼从轻。
举例说明:某项行为以前是犯罪,现在不是犯罪了(比如投机倒把、流氓罪等等),如果你的行为是在“还是犯罪”的年代发生的,但在判决时法律已经更改,这时候“从旧兼从轻”就要体现从轻,而按照轻的判决,基本就是无罪了。
道理就是既然观念已经更新,这类行为根本不是犯罪,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再对行为人处了刑罚没有意义。
如果不考虑这一项,那么按照76年之前的案例来说大部分人都可以进里判上几年了。就算按76年刑法,约炮的全抓了也不冤。
这就是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纲领性、全局性、贯穿性的基本特征,被赋予指导司法实践的重大使命。
回顾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历程,积极贯彻三大基本原则并充分发挥指导司法实践功能是主流,但也存在一定司法背离现象。
新时代背景下,应从保持刑法典的持续修正态势、坚守区别对待与遏制“例外的一般化”、激活并完善刑事责任的司法化机制、树立罪刑均衡理念等方面入手,积极培训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化能力,与时俱进地推动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与进步,从多维度持续优化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功能。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两方面内容:
第一,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第二,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刑法》以下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第一,刑法总则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自首、坦白、立功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于未遂犯、预备犯,等等,均体现刑罚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第二,《刑法》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表明裁量刑罚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第三,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归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不罪不罚、罚当其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的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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