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为两年,如果被执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因此,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也可能是3年、4年和5年。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具体如下: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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