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简单来说即只要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即可,没有领取次数限制。
须注意一点的就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拓展资料: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主要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年限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最长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最长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最长24个月。
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具体领取期限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根据本地失业保险政策执行。
例如成都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规定如下:1、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2年领取3个月;2、累计缴费满2年以上不满3年领取6个月;3、累计缴费满3年以上不满5年领取12个月;4、累计缴费满5年以上不满8年领取15个月;5、累计缴费满8年以上不满10年领取18个月;6、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领取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