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事故责任

如题所述

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相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当然也要结合现场来分析。
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遵循右侧先行来判断,就是比如机动车是在东西向的路上由东向西行驶,而非机动车是在南北向的路上由北向南行驶,那么机动车就该避让非机动车,也就是说如果是这种情况下机动车的责任大,但如果非机动车是由南向北行驶的话,在机动车的左侧,那么就是非机动车的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3、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两车相撞,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如果双方都属于正常行驶且未避让导致的事故,负同等责任。


交通安全与交通事故是对立的,但事故并不是不安全的全部内容,而是在安全与不安全的矛盾斗争过程中某些瞬间突变结果的外在表现。交通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并不一定不发生事故;交通系统处于不安全状态,也未必完全是由事故引起的。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特点:一、交通安全是在一定危险条件下的状态,并非绝对没有交通事故的发生。二、交通安全不是瞬间的结果,而是对交通系统在某一时期、某一阶段过程或状态的描述。三、交通安全是相对的,绝对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四、对于不同的时期和地域,可接受的损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交通系统是否安全的标准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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