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人员退出怎么申请

如题所述

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1、农村合作社的定义与用途:
(1)农村合作社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初,主要是为了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农村范围内,将农民各自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土地、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所有的农民一起进行集体劳动,各司其职,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2)农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农产品的销售、加工、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
2、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过程
(1)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往高级社发展,此时的农民对于社会主义改造的热情较高,生产积极,合作社对于经营管理的自主性较强。
(2)人民公社时期:包括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其中以生产队为基础,实行政社合一,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
(3)经济合作社时期:撤销人民公社,将原来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变更为乡、村民小组,后续为了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是单纯的资本联合,而是农民的劳动联合。农村合作社虽然是一种经济组织,但主要以服务组织成员为宗旨,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参加农村合作社的农民也不是为了通过合作社来获得利润,而是为了获得农村合作社所提供的的帮助以及相关技术。
农村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来进行返还。一般情况下,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下的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照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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