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如题所述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我国的土地属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体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家机关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时,可以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基本民情确定的,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故而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今天我给大家带来了庐江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信息。
《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庐江县范围内的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涉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镇、村公共设施及新农村建设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
      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一、房屋补偿
      1、框架:全部或承重部分(柱、梁、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房屋,内、外墙面普通粉刷。水、电齐全。
      2、砖混I类:钢筋混凝土构造梁、柱,主要是砖墙承重,外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内墙普通粉刷,普通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3、砖混II类: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或空斗墙承重结构,外墙面水泥砂浆,内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4、砖木I类:24实心墙或毛石墙承重,大瓦屋面,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内、外墙普通粉刷,门窗、水、电齐全,水泥地面,檐口高度3米以上。
      5、砖木II类:24空斗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墙普通粉刷,门窗、水、电齐全,檐口高度2.6米以上。
      6、房屋补偿价格 元/m2
      框架 720 690 全部或承重部分(柱、梁、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内、外墙面普通粉刷。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 混 I类 650 620 钢筋混凝土构造梁、柱,主要是砖墙承重,外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内墙普通粉刷,普通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二层以上(含二层)
      II类 600 570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或空斗墙承重结构,外墙面水泥砂浆,内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 I类 550 530 240砖墙或毛石墙承重,大瓦屋面,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内、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木 II类 500 480 240实心墙或空斗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注:本标准中一类镇为:冶父山、罗河、龙桥、矾山镇,其他地区的补偿标准参照一类镇标准执行,具体由庐江县政府确定。
      7、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5年以内 6-10年 11-15年 16-20年 21-30年 31年以上
      成新系数 1 0.95 0.9 0.85 0.8 0.7
      8、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补偿价格×成新系数×建筑面积
二、搬迁补偿费
      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次300元,选择统建的按2次支付;非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货币补偿支付1次。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
      庐城规划区执行庐政秘〔2011〕131号文件,庐城规划区之外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附着物补偿
      1、树木补助标准
      树木 10cm以下 棵 1 5.00
      (1)非人工培植的野生树木不补助;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1米处计算;
      (3)竹林按2500元/亩计算;
      (4)除林地外,其他土地上10cm以下的树木行间距小于1米的,按1000元/亩补偿,不再补偿青苗费。
      树木 11-20cm 棵 1 10.00
      树木 21-30cm 棵 1 20.00
      树木 31-40cm 棵 1 30.00
      树木 41cm以上 棵 1 40.00
      果树 不足3年 棵 1 20.00
      果树 3年以上 棵 1 50.00
      2、附着物补偿标准
      水池 普通水池 30元/个
      陶瓷不锈钢水池 40元/个
      雨蓬 20元/平方米
      锅灶 单口 150元/个
      双口 200元/个
      面盆 50元/个
      围墙 砖砌 40元/平方米
      石砌 30元/平方米
      门楼 砖混 400元/座
      砖木 150元/座
      土瓦 100元/座
      水井 砖砌 1500元/口 超过10米部分,每深1米 增加100元
      压水井、沼气池 300元/口
      空调 柜式 150元 移机费 分体式 120元 窗式 80元
      热水器 光电太阳能 160元 移机费 其他 60元
      电 话 120元 迁移费
      有线电视 80元 迁移费
      水箱拆装费 100元
      座便器 60元/套
      浴缸 150元/套
      整体厨房(拆装费) 300元/套
      整体浴室(拆装费) 100元/套
      抽油烟机 50元/套 迁移费
      室外砼地坪 20元/平方米
      砖粪窑池 30元/平方米
      迁坟 350元/冢
      附属房(含阁楼、披厦) 砖混 300元/平方米
      砖木 200元/平方米
      简易 60元/平方米
      电杆 水泥 100元/根 迁移费
      木 50元/根 迁移费
      备注:本标准中未涉及的住宅装潢附属物补偿可根据以下定额核定:
      1、装潢使用1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90%给予经济补偿;
      2、装潢使用1年以上3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70%给予经济补偿;
      3、装潢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50%给予经济补偿;
      4、装潢使用5年以上按装潢费用的20%给予经济补偿。
      庐江县的企业,或者国家机关在需要征收、征用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按照庐江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并予以公布,特定社会主体可以据此判断自己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若遇到政府单位不按照标准支付一定补偿金的情形,厉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得到救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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