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伤报告是哪个部门出具,具体流程是什么?

如题所述

需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流程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扩展资料

伤害案件的案件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参考资料来源:巴中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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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03
  你说的是故意伤害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机关或部门由公安局机关或受其委托的法医门诊、司法鉴定所、司法医院等。主要是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公安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鉴定程序:
  一、鉴定委托
  鉴定委托方(办案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1、鉴定委托书;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委托鉴定的有关病历、CT片、X光片及报告;需要复查确认的CT片、X光片及其他检查报告;需要会诊确诊的医学鉴定及其他材料。2、鉴定委托方应当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人员带领伤者送检。3、鉴定委托方及其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案情、现场损伤形成情况、提供的病历材料应当客观真实,来源清楚可靠。需要复查确认的CT片、X光片及其他检查报告;需要会诊确诊的医学鉴定及其他材料。2、鉴定委托方应当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人员带领伤者送检。3、鉴定委托方及其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案情、现场损伤形成情况、提供的病历材料应当客观真实,来源清楚可靠。
  二、鉴定的受理:
  (一)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受理鉴定:
  1、查验委托主体和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2、听取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介绍;
  3、确认是否需要补送检材和样本;
  4、核准鉴定的具体要求;
  5、与鉴定委托方签订《鉴定事项确认书》。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向鉴定委托方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1、超出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2、违反鉴定委托程序的;
  3、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正在进行相同内容鉴定的;
  4、超出本鉴定机构鉴定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5、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医学诊断不明确)、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6、鉴定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对社会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人身足以造成严重危害的。三、鉴定的实施:
  1、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
  2、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程另有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鉴定机构可以与鉴定委托方约定鉴定时限。
  3、需要补充材料、会诊确诊,鉴定时限从材料、会诊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4、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当查看《鉴定事项确认书》,核对受理鉴定的检材和样本,明确鉴定任务,确定鉴定方法,做好鉴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5、 鉴定人应当按照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实施鉴定。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办理案(事)件部门的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鉴定项目有明显遗漏的;
  2、发现新的需鉴定的证物的;
  3、对已完成鉴定的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机构进行。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办理案(事)件部门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超出登记范围鉴定的;
  2、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3、送检材料不真实的;
  4、检材、样本被严重污染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7、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8、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9、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中止鉴定:
  1、因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无法继续进行鉴定的;
  2、需补充鉴定材料无法补充的;3、鉴定委托方书面要求中止鉴定的;4、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5、有本规则规定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中止鉴定原因消除后,应当继续进行鉴定。中止鉴定或者继续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6、中止鉴定原因确实无法消除的,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将有关检材和样本等及时退还鉴定委托方,并出具书面说明。
  终止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
  七、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文书审批制度。专业实验室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负责技术审核,并由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2个回答  2014-10-19
向办案部门提出要求伤情鉴定,办案人员会安排联系法医进行检验的,报告由法医写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10-19
拿医院证明去劳动局
第4个回答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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