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划内,哪些财产属于业主共有?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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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18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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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0-19
(一)建筑物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物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10-27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作了划分,业主共有范围分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二)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
(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四)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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