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结构简介

能说上两三分钟就行

我国刑事诉讼形成了以法院判决为中心,检察机关干预公安机关侦查,提请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很少联系的直线型结构。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权力强大,影响控制着刑事诉讼后面的每一个环节。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各方面活动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而他们对抗公安机关的手段、措施却相对较少。公安机关拥有的权力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行政权,按照权力制约理论,行政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有效监控,以司法权制约警察权,是人们对警察天然侵犯性进行深刻认识的结果〔8〕。我国的检察机关拥有的权力广泛,但过于分散和脆弱,对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实质性管理手段,法院更是无法对公安机关进行司法控制。这种刑事诉讼构造表面上看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质上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职权式诉讼模式,目的是加强审前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实施。

我国缺乏侦、检追诉、司法审查、执行独立的诉讼结构,现行立法中的许多制度设计也违背控辩平等和“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法官”的司法原则,由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对逮捕行为实行司法审查、执行独立符合诉讼任务,加大了监督力度,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责,为控辩平等、法官中立创造了条件。这样完成的三主体(检察、法院、司法)配侦查(控诉)、审判、执行、预防五职能的刑事诉讼制约结构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要求控诉(侦查)与辩护(无罪推定、不被强迫自证明有罪、律师帮助)平等,保障法院独立的公正审判;另一方面要求建立检察(公安)、法院、司法三者之间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多元型结构。总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借鉴现代西方国家好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实现保障人权和惩罚教育犯罪的目的,进一步向科学性、民主化方面迈进。

参考资料:http://www.studa.net/xingfa/080314/155033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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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9-06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包括: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和审判中立。

1.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的控诉主体提起诉讼,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案件。这也是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的由来。近代的司法改革,确立了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司法制度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控审分离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国家司法机关内部有明确的分工,有利于强化国家追诉犯罪的能力,提高公诉的质量;更主要的在于使审判机关中立化,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
2.控辩对等,是指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并互相对抗。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能否实现控辩对等,是实现辩护职能的关键所在。因为行使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不论在权力、手段、人员和物质条件上都明显超过被追诉人,从实际力量对比来说,双方是难以对抗的,所以,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必须可以构建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程序,以保障辩护职能的有效行使。
3.审判中立,是指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不能有控辩双方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人员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审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无中立即无公正。为了保证审判中立,控审必须分离,控辩双方必须对等。

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和审判中立,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当前,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无论审问式诉讼还是对抗式诉讼,都贯彻了上述原则。我国的诉讼结构,控审分离基本上已经实现,但控辩对等和审判中立,还存在着一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参考资料:http://media.open.edu.cn/media_file/rm/ip3/kanjw/2005_02_23/xsssf/chapter01/html/15.html

呵呵 ~~
第2个回答  2020-06-25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刑事诉讼法学》陈光中、徐静村主编
法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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