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发展演变

现在写论文急需,希望可以给我弄个清清楚楚的,不希望链接到其他网页,希望大家帮帮忙,谢谢了。

  合同,亦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形式,是指体现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的来源是习惯。古代合同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形式主义。没有具备法定的形式,合同就不能成立,法律保护也无从谈起。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交换规模和范围逐渐扩大,但合同形式与法律效力之间仍然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古代合同形式各异。公元前十八世纪两河流域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第七条规定:“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强调订立合同必须有证人在场合同才有效,严格保护合同的形式。法兰克王国时期(公元五—九世纪),交付标的物,要用一定的语言,象征性的动作配合,违反法定的程序则合同无效。订立土地转让合同,在证人面前,双方当事人要用语言公开表示转让的意思。由于土地不可直接交付,出卖人把象征土地的草皮、护手甲、长矛等代替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合同方告成立。有的民族用身体某部位接触或用舌头舔标的物,用以表示交换顺利完成。

  合同在我国产生很早,其形式因朝代、种类不同而有差异。西周时期,借贷合同称傅别,写于木片或竹片上,一劈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为据,合则见清其全文。买卖合同称质剂,在木牍(狭长的木板)或竹间正反面各书写一遍,一劈为二,各执一半,每半皆见合同全文。质剂有长短之分,最长二尺四寸,最短六寸。牛马、奴隶买卖用长券,兵器、珍宝买卖用短券。赠予和收受合同称书契,书写于两片木牍或竹简上,边缘刻上一定数目的齿形标记,防止验证困难。双方各执一片。三国曹魏以后出现“合同契”的合同形式,在每张合同上各带“合同”两个半形字,表明缔约双方意思一致。隋唐以后不限于“合同”二字,使验证标记更加严密。两汉时期,合同里出现画指。当事人用中指或食指(男左女右)的二到三节签约。因为指纹可显示人的年龄和身高。唐代以后,押字用于合同。有文化者书其名,不识字者画“0”、“十”、“七”等字样。

  合同形式的完备当数罗马法。罗马法要求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形式为要件。例如:订立买卖合同时,一人拿天平,在五个证人面前,买方念规定的套语,拿块金属片敲一下天平,然后把金属片交付卖方,合同于是成立。罗马共和国早期,合同种类较少。帝国后期,合同形式日益增多,共分为四种。(1)要物合同:由一方把合同规定的标的物转移给另一方,合同成立。(2)口头合同:当事人以一定的语言约定交付标的物。不按规定次序问答,答非所问,不连贯或迟延答复,合同都不能成立。(3)文书合同:以文字拟成书据。(4)合意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罗马法中还有一种准合同,虽然合同没有订立,但其行为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也发生债的关系,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古代对违反合同形式要求的法律制裁极为严厉,并且往往采用刑罚手段。之所以如此,一则是经济发展要求法律明确规范合同行为;二则,在古代商品交易中,当事人注重的是安全和可靠。为此,宁愿履行繁琐和严格的程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规律性日益显现出来。因此,要求订立合同的法律行为趋于简便。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合同自由原则便成为近代民法中的三大原则之一(另两个为所有权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古代合同法中形式主义的束缚随之被冲破。当事人“合意”成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当事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合同自由给资产阶级广泛的、随心所欲的权利,他们凭借手中占有的生产资料剥削劳动人民,但同时也应该承认,合同自由在客观上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繁荣。

  十九世纪晚期以来,社会化大生产中行业分工的精密化和专业化,国家职能的加强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合同自由原则难以继续适应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从而导致合同形式由任意性走向标准化,法律从保障合同自由逐渐转变到限制这种自由。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这些合同的订立,不再是双方“合意”,而是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只能接受。这类合同叫标准合同。如:铁路、电力、煤气等部门同其他当事人订立的运输、供电、供气合同。合同中的价格、使用程序、违约责任等都是事先规定的。坚持履行本是合同自由的重要内容,但现在规定: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可不坚持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大陆法系叫“情势变迁”,英美法系叫:“合同落空”。

  试举两例作佐证。其一,法国行政法院最高机关一一参政院,1916年审判波尔多煤气公司一案确认:原料、劳动力价格上涨,煤气使用费可以提高。其二,1901年,英王爱德华七世继位前夕,某乙为了观看登基典礼,在游行的必经之路租某甲屋一天,但登基典礼因故取消,某乙便拒付房屋租金。某甲起诉,法院认为合同目的已落空,某乙已无支付房租的义务。此外,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规定:一旦发生来自社会或自然的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双方都可以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国家用行政手段对缔结合同的干预也日渐增长。法国1940年法律规定:土地被抛弃或荒芜两年以上,按强制程序订立租赁合同租给他人,以转移土地所有者的使用权。英国1947年《农业法》宣布,农业用地的租借期限由法律规定,双方不得协议。有的合同由国家规定主要条款,细节部分双方当事人才能自由协商。

  在法律形式上,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在法律上不要求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简化手续,在合同形式问题上,大多采取非要式原则,只是某些标准合同除外。这是因为这些特定的标准合同,有的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的是作为合同存在的证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形式并无特定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坚持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理由是涉外经济合同往往金额较大,具有涉外因素,规定书面形式以示慎重。再者,一旦纠纷产生,书面合同可作为解决分歧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上持灵活的态度,符合现代商业社会的特点。

  纵观合同形式的历史发展过程可见:合同由繁琐、复杂走向任意性,形成合同自由原则,尔后又出现某些合同的标准化,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但又不消灭合同自由,而且现代资本主义合同法体系还有不断详细、精致、完备和复杂的趋势。我们应该看到,合同法的发展同时也有统一化、国际化的趋势,这正是社会矛盾运动规律的外在表现。无容置疑,从简单到高度发达的商品生产是合同形式演变的动力。

参考资料:http://www.999edu.cn/web/20060512/999edu/html/news_8650_1.shtml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