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7年10月份在一楼盘和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定购协议书"该协议在违约责任第2条是规定:甲方(指开发商)自乙方交定金之日起,不准将乙方所订房屋另售他人,否则将陪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但现在由于种种原因,我所购买的房子整个楼由原来的商品房变成了回迁房,开发商要求我们在其他的位置挑选新的户型.因为目前该开发公司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想请问该"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按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开发商违约?
原定建回迁楼的位置因为政府要在对面修高架桥,所以就不让建了,但政府又给了开发商一块地,把原来建回迁房的地给换出来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按上面我所说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