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质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登记的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权受偿。对不对啊

11、1962年,陈某因生活困难且长期在外在工作,于是将自己的一幢房以2000元的价格典给了徐某,双方未约定回赎的期限。1986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这块地,按规定应补偿给拆迁户3万元。陈某了解这一情况后,要求回赎典物,收回房屋归自己使用。陈某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2、抵押权和质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登记的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权受偿。
13、抵押权和留置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登记的抵押权应后于留置权受偿。

帮我解答这3题啊.是个判断题,还要理由根据哦.谢谢你啦!!!

典权,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有讨论,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可以随时回赎。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在同一财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抵押的,留置权优先受偿。这里针对的只是动产,因为不动产不能用于留置。

《担保法解释》规定,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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