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62年,陈某因生活困难且长期在外在工作,于是将自己的一幢房以2000元的价格典给了徐某,双方未约定回赎的期限。1986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这块地,按规定应补偿给拆迁户3万元。陈某了解这一情况后,要求回赎典物,收回房屋归自己使用。陈某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12、抵押权和质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登记的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权受偿。13、抵押权和留置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登记的抵押权应后于留置权受偿。帮我解答这3题啊.是个判断题,还要理由根据哦.谢谢你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