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在6月1日续租了,原先是两个人合租,续签时只有我签了名字,另一个人当时没有在,就没有签,后来6月26日,家里的门被撬坏了,损失了价值1.5万的物品。我可以凭此提前解除房屋租赁么?公安局已经立案了,是房屋的门框被撬掉了,入室盗窃的。现在已经修好了,但是我还是觉得不安全,所以想解除租赁合同。如果觉得可以的话,能否请高人给出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因为房东妻子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我们相互商议的话如果有比较充足的理由,我相信还是可以说服的。因为我希望能够让房东退回我一个月房租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