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公司要采购一些办公用品,由于和供应商关系较熟,就应了在他那里采购,后来供应商怕这个生意跑掉,说想要定金,以便先来进货,后我有让供货商开了张收据,注明为此采购用品的定金,本想跟公司协商先出一部分定金好让供应商准备货物,后来由于多方面原因,公司取消这个采购计划,所以并未支付收据上的钱,事隔N天后,原本开的收据单找不到了,供货商现要求赔偿定金,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我应该赔付吗?并且此供货商加以要挟,已经影响到我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了,请问这样的行为构成触犯法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