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80万元,付款期限为出票后6个月付款,经A银行承兑后交给了收款人乙公司。乙公司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丙公司因急需现金周转,持票向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经审查后同意,在扣除按票面金额计算至到期日的未到期利息部分,以及贴现手续费后予以兑现。该汇票到期后,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问题:
(1) 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能否将此汇票转让?说明法律依据。
(2) 本案中,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3) B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B银行应怎样实现其债权?
2、 2010年3月10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一批办公家具,向乙公司开具了票据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丙银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20日。乙公司业务员拿到汇票后,不慎于3日遗失。乙公司随即向丙银行所在地的丁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丁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2日即予以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丙银行)停止支付,第3日发出公告,限制利害关系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丁人民法院申报,否则,丁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后来个体经营者戊某持汇票到丁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乙公司和丙银行。问题:
(1) 汇票遗失后,乙公司向丁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 丁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是否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如果存在,请说明理由。
(3) 个体经营者戊某持汇票向法院申报后,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3、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40万元,汇票不得转让。但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转让给丙公司,作为建筑工程垫付款。丙公司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承兑行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甲公司告知承兑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合同约定该汇票不得转让,承兑行于是以此为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问题:
(1) 乙公司是否为合法持票人?
(2)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关于“不得转让汇票”的合同约定是否具有票据法上的意义?
(3) 承兑行是否应向丙公司付款?请说明理由。
4、 2008年3月5日,甲公司为支付乙公司的一笔货款,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转账支票。甲公司因当日在付款银行的账户上资金不足,便要求乙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后再去办理转账。乙公司同意。两天后乙公司因无资金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便将甲公司给付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11日向银行申请转账时,银行以甲公司账户金额不足为由退票。问题:
(1) 甲公司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请说明理由。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私下约定3月10日办理转账,在票据法上是否有效?为什么?
(3) 丙公司可以向谁追索?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