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学生休学后在回家途中失踪了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