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奖学金制度?

如题所述

广东海洋大学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方树泉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其他专项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方树泉奖学金由香港方润华基金出资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其他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设立或由学校出资临时设立。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发放以及其他专项奖学金的设立等由学生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的标准、比例和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学金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具体名额与标准由广东省教育厅下达;
3、基本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在全班前10%;
(6)当学年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学金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具体名额与标准由广东省教育厅下达;
3、基本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在全班前30%;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当学年未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学年1400元,二等奖每人每学年700元,三等奖每人每学年300元;
2、优秀学生奖学金以院(系)为单位评定,享受人数不得超过全院(系)学生人数的30%,其中一等奖为3%,二等奖为7%,三等奖为20%。学院(系)可在同年级同专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各班之间的比例,调整后当学年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获奖人数比例不超过本学院(系)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的可评奖相应的人数比例。
3、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获取和运用知识能力。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等奖获得者,其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前15%,学业平均成绩应在80分(平均学分绩点为3.0)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获得者,其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前35%,学业平均成绩应在75分(平均学分绩点为2.5)及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四)其他专项奖学金
其他专项奖学金金额与比例按其所设立的专项奖学金评审细则确定。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另有规定除外)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学年不再进行奖学金评审。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每年9月~11月,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资金安排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同时下发评审通知;
2、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各学院(系)组织评审,初评结果应在本学院(系)范围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4、由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每学年开学后,各学院(系)应在第5周前以班为单位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暂行办法》{广海大(学)〔2005〕3号}的规定,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
2、初评结果由各学院(系)以纸质张贴和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向本学院(系)师生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3、各学院(系)应在新学年的第6周之前将上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审结果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应在第8周之前将审核结果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财务处应在第10周周末前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
(三)其他专项奖学金评审程序按所设立奖学金的评审细则进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各类奖学金:
(一)当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没有达到合格等级以上者;
(二)当学年有补考课程者;
(三)当学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四)欠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者(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办理暂缓交费手续的除外)。
第十条 每学年各项评奖结束后,由学校发文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2008学年开始执行,2007年10月以前入学学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获奖名额及毕业学年奖学金的评审仍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广海大(学)字[2005]4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奖学金的金额及发放办法学校也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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