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达到哪些标准可以高考加分??

山东省!! 高考加分!!

省级加分项目取消,国家级加分政策还在。 山东省内制定的高考加分政策山东省2008年高考加分标准和照顾对象公布,7类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可享受加分,另有3类考生可受到照顾,这些考生享受的优惠不能超过20分。 根据规定,应届高中毕业考生中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全国中学生学科奥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有3类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这3类考生是: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教育部出台的国家级高考加分政策 教育部出台的2009年高考加分政策,有“增加20分投档”、“增加10分投档”和“优先录取”3种加分形式。 增加20分投档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有下面几类: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和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前六名以及参加上述比赛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均须经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省统一认定。 增加10分投档 考生包括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 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以及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录取。 加分政策还对退役军人的加分投档作了明确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 参考资料: http://www.shm.com.cn/ytwb/html/2008-02/05/content_53685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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