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对自离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
1. 员工自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因“自离”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因“自离”给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则没有赔偿。
所谓员工自离是指员工在没有任何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突然离职而去的行为。
员工自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明确了劳动者“辞职”的具体方式。
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因自离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因“自离”给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则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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