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资金方面看
保险产品是一种根据投保人需求,通过科学的计算方式,通过资金的投入而提供保障或者返还的产品,是受到国家保监会监控的,合法合规的理财及保障产品,跟传销利用拉人头的方式收取高额入会费来获取暴利不同。
2、从发展方式看
传销是利用发展下线的方式来获利的,一般下线的人越多,其处于金字塔顶端的人获利就越大,而在传销中,一般的业务员根本就不赚钱,而保险业不一样,上至总监,下至一般的销售员,全员都是销售,大家是按照业务量来计算提成,所以其计算收入的方式也不一样。
3、从人员培训上看
我国的保险从业人员必须是经过严格的培训,经过考核,考取代理资格证,才能够从业的,保险业的发展自上而下有一套相当完善的培训考核标准,这和传销单纯的发展下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扩展资料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一、保险与传销的区别在于:
1、保险产品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的、反映金融服务的、通过精算技术科学定价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和价值是等价的。其中,只有约5%的收入用于销售,而金字塔销售产品是“高价低质”的,入场费是支付给金字塔销售人员的。
2、寿险公司的盈利方式明显不同于非法传销方式,非法传销仅依靠高额会员费。其次,寿险营销体制鼓励“按劳分配”,非法传销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人员,以拉动人心为利润分配方向。
3、一般保险公司与省、市、区不同地点的分支机构之间存在一种行政从属关系,而不是一种“上下”的利益关系。金字塔营销组织作为一个整体是一个大的“金字塔”结构,其实质是“在线”之间的非法利益。
4、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寿险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禁止兼职营销人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严格区分营销队伍和传销组织、标志。开展传销和传销活动,避免对行业形象和团队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5、要密切关注保险代理人和非法组织利用传销的机制和方法,销售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产品或者捏造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这些苗木和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共同调查和惩罚或禁止它们。
二、判断一个公司是否为传销行为,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公司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扩展资料: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参考资料:传销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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