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二次招标”的EPC项目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必须“二次招标”的EPC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以暂估价形式招标。有关暂估价的理解,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9规定,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当总承包单位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时,会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2.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作出了规定。a.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b.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c.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a类下具体为以下五种: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b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c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 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16号令规定了具体四种标准。a.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b.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c.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d.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故,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进行分包的,除以暂估价形式分包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以外,原则上无需“二次招标”,这也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交钥匙”的特点。

法律依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a.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b.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c.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a类下具体为以下五种: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b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c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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