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兵征兵条件要求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外科

(一)女性身高158cm以上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三)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四)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二、内科

(一)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1)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2)舒张压60 mmHg,<90 mmHg。

(二)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1、心率60~100次/分;

2、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三)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2、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法律依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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