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表:
以下为五类车具体分法:
7座(含7座)以下轿车、小型客车、2吨(含2吨)以下小货车为一类车,收费价格折算系数为1;
8座至19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为二类车,收费价格折算系数为2;
20座至39座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为三类车,收费价格折算系数为3;
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为四类车,收费价格折算系数为4;
15吨以上货车为五类车,收费价格折算系数为5。
注:1.沪杭甬高速公路一、二类客车车公里费率仍为0.45元/车公里。
2.高速公路代收费、桥(隧)叠加费收费标准等维持不变。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已以交科教发[2003]143号文件颁布,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本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JT/T489-2003标准的规定,对本辖区内的收费公路车型分类进行调整和统一,并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调整后的车型分类标准重新核定本辖区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并报部备案。
为确保北京至沈阳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试点工作的按期完成,北京、天津、河北、辽宁省(市)的交通主管部门请务必于6月1日前完成京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区域内各路段车型分类和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调整工作。
根据部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促进公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601号),建议各地在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时,将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车型分类按照货车第4类考虑,以促进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
各地由于车型分类调整而需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时,其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调整前的收费标准。严禁借机全面提高收费标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