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入职,于16年9月公司说要精简前台,无故辞退我,公司不面临破产的风险,个人工作岗位也没犯过错,不属于没有工作能力不能胜任等情况,9月14日公司给我发出辞退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申请,缘由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的条例二和条例三,但是根本不属于这种情况,,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否要求索要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赔偿? 公司不同意我索要3个月的赔偿,只肯支付2个月工资,另外2个月的赔付标准是按照劳动合同书上签订的工资,不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请问我该用什么条例和公司交涉?麻烦了
请问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是我16年9月往前推12个月,是否包含季度奖,还有年终奖,每月的饭补和全勤吗?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记住这三点,公司无故辞退你,让你拿到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