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持股比例增加的核算

2011年1月1日A公司购B公司30%股权,能对B公司有重大影响,权益法核算,除了固定资产外,其他账面价值和公允相等,固定资产账面400万,公允500,可用五年,2012年1月1日, A公司又购买B公司10%的股权,除了固定资产外其他资产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权益法核算,账面320,公允450,可4年,计算12年A公司享有B公司收益时,利润调整用11年的数调还是12年的数调,还是按比例进行调整

权益法增资在cpa书上没有涉及,但准则讲解进行了规范,按照讲解的精神,利润调整要用12的数据,因为原投资的价值也进行了调整。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如新增投资,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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