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保姆纵火案"被告辩护律师因擅自离庭被立案调查?

如题所述

第一,党律师的管辖权异议已经被驳回,而且即使他退庭,法院也不可能重新考虑他的管辖权异议。

第二,要考察一下党律师为何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他请求法院传唤消防员出庭作证,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传唤,因此不予传唤,而党律师又没有其他好的手段。

这个案件中,党律师传唤消防员出庭的原因可能在于,他认为,被害人的死亡可能是多个原因合力导致的结果。即,被告人放火后,如果消防救助及时,被害人可能就不会死亡,被告人的量刑就可能从轻。因此,他请求法院传唤消防员出庭作证,以便查明事实。应该说,党律师的请求是有道理的,法院为了便于查明真相,也有必要传唤消防员出庭作证。

但是,司法现实是,法院极少因为辩护律师的请求而传唤证人。大部分情况下,法院都会以没有必要为理由,拒绝传唤证人。当然,法院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目前的法律也允许法官在这个问题上自由裁量,但这样的裁量是不是真的合理。

第三,假设法院不予传唤证人的决定不合理,党律师除了退庭外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目前的制度下,其实党律师并没有其他有效的选择。

第四,法院其实完全可以传唤消防员出庭,保证庭审的公正公开,进一步查明真相。如果消防处置没有责任,责任全在被告人,可以做出更准确的定罪量刑。如果消防处置有责任,也有利于及时发现消防处置的不合规之处,防止此后救助不及时,再次出现类似悲剧。

第五,只有真相,只有真正查清被告人和消防处置各自的责任,才能真正告慰被害人。如果没有查清消防责任,掩盖了消防的问题,会有更多人因此而得不到及时救助。这对于被害人,也是不公平的。

第六,如果无法查清消防和物业的责任,对于被害人家属此后针对消防和物业的民事索赔也是不利的。

强烈谴责被告人的不法行为,也期待法院能够查清消防和物业的责任,防止类似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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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03

律师罢庭,本身就是违反律师法的行为,法院是讲程序的地方,无论对法庭审理或者法官的做法有任何不满,可以庭审之后求诸于体制内的救济途径,或者体制外的媒体,但退庭不合适。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39条规定不得妨碍,干扰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就有: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律师法四十九条也有规定,对擅自退庭,干扰正常诉讼秩序,司法局可对律师处罚,或停止执业,或罚款,严重的可以吊销执照。

党律师退庭的主要理由是管辖异议没得到支持,作为法律人,提出异议是权利,法院驳回也是权力,而且就事论事,这案子杭州中院驳回异议,法律上肯定不能算错,至于申请证人也是同样的道理。证人其实属于实体审理的部分,完全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再申请,这案子死亡结果和消防,物业存在过失究竟有没有关系确实是一个争议焦点,但也是审理过程中才能显现出来的。

律师的战场始终应该在法庭上,哪怕你觉得这个法庭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申诉,庭审之后也可以发表意见,罢庭这玩法和掀桌子没啥区别,这其实并不能帮助到自己的委托人,辩护人应该以自己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考量。

哪怕觉得这是一个不公正的庭审,没必要继续下去了,那公正与否,也得开完庭再说,刑事辩护是带着镣铐跳舞的游戏,跳出法庭谈正义,那是媒体的事情,不是律师的事情。

第2个回答  2018-01-03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因不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决定,以及驳回其调取证据和消防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愤而退庭抗议。

杭州中院称,“党琳山律师无视法庭纪律、擅自离庭,已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擅自离庭行为视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法院称要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党律师面临被处罚的风险,但法院指定律师也是不妥的,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侵害。

只要是较真的刑辩律师,就会经常面对党律师同样的无奈,法院随意驳回律师的正当申请,抢管辖,但我还不敢选择退庭的方式。从这一角度而言,他的行为是令人佩服的;只是从诉讼策略而言,我不太主张党律师的方式。坚守也是斗争,引入律师团队也是很好的策略。

党律师退庭后,受害人林生斌先生对该律师予以遣责,有些糊涂。林先生当然希望莫焕晶受到刑罚越重越好,事实上她被判死刑的概率很高。但问题是,莫焕晶的死刑来得越快,离林先生所要的真相也越远。这恰恰是绿城最想要的。法庭无故拒绝消防证人出庭,林先生本该谴责法庭,而不是指责这个抗议法庭的律师。

针对这一事件,我最想说的,是多年来我呼吁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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