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4]11号公告对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的定义。

国家税务总局[2014]11号公告对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的定义分别为: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与先前财税【2013】106号文里对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的定义不尽相同。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结合11号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难道说国际联运国内段的运输也可以属于国际运输的范围?如果不是那么11号公告中的定义和106号文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呢?总不可能没事闲的给就给换个表达方式吧?急,在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的定义的公告([2014]11号),其中对于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的具体内容定义如下:一、 国际运输指承运人在中国境内以外的航线上,对外提供的货物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广义上指中国境外到中国境内的海运、空运、陆运货物和旅客运输服务。二、港澳台运输指承运人在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提供货物和旅客运输服务。根据上述公告,对于涉及到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的税收管理以及相关的费用等问题,都应按照上述定义来进行解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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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27
虽然我不懂这方面的,但是从文字上我的理解是
如果我是从北京飞到广州再直接转机飞到境外,原来106号公文认为从北京至广州不算是国际运输服务,而现在是话是要算国际运输服务的。

纯属文字理解,如有偏差,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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