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属于重复缴纳,参与了社保不需要缴纳农保的。
以宝鸡市为例,依据《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长期居住(取得居住证),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参保形式为以家庭(院校)为单位整体参保,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8周岁以上,无固定工作单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18周岁以下,本市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及婴幼儿,非本市户籍参加本市职工医保人员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专科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扩展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新生儿出生当年以自然人身份随父母一方参保登记,当年不缴费,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次年起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城乡居民、学生儿童按年度缴费,根据省、市规定集中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按学年缴费,待遇享受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