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除小学生的依据

本人是一名小学五年级的班主任,班上有一位13岁的男生,智力应该是有问题,竟然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在教室的垃圾桶里小便,并且不止一次,多次威胁我班学生不准告诉我,并扬言谁说就杀死谁。并且曾经有过偷盗前科,基于安全考虑,目前让该生在家休学,其父母多次要求复学,被拒绝后也扬言不会就此罢休。现在不知如何处理,从哪里能找到继续让他休学的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27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35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面对“问题”学生,学校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一是依据学校纪律惩罚规定予以记过等处分;二是对涉嫌违法问题可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或训诫;三是申请对其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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