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隆庆判了多少年?

如题所述

10年
王隆庆
王隆庆,男,汉族,1961年9月出生,陕西省洋县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曾任陕西省汉中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1]
2019年12月24日,陕西省纪委监委对王隆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王隆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2]
中文名
王隆庆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地
陕西省洋县
出生日期
1961年9月
据陕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陕西省纪委监委对汉中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隆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隆庆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规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违反组织纪律,违反规定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群众纪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行政审批许可等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贪污、受贿犯罪。
王隆庆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背离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交友无原则,做人无底线,与涉黑人员沆瀣一气,为官不清廉、从政失操守,严重破坏清亲政商关系、败坏一方政治生态,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肆无忌惮,不知敬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隆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王隆庆,男,汉族,1961年9月生,陕西洋县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
1981年7月至1982年10月洋县贯溪初级中学教师;
1982年10年至1983年8月洋县酉水区区公所干事;
1983年8月至1984年3月洋县教育局干事;
1984年3月至1990年5月洋县县委宣传部干事;
1990年5月至1991年9月汉中市人大常委会联络组干部;
1991年9月至1994年9月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科员;
1994年9月至1997年8月汉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科员;
1997年8月至2000年7月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2000年7月至2002年1月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勉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
2003年1月至2006年6月勉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6年6月至2009年3月勉县县委书记;
2009年3月至2013年4月汉中市副市长;
2013年4月至2016年10月汉中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汉中市政协主席人选;
2017年2月汉中市政协主席。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