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哪里

如题所述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的区别:

(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至8月份,被告人赵某等九人驾驶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油罐车从中石油某县油库往某地区配送汽油、柴油,在途经107国道某饭店时得知该饭店老板孟某某收油并留有联系电话。

之后上述被告人在配送油品途经该饭店时,电话联系孟某某携带油桶在168饭店附近等候,被告人赵某等五人与孟某某交叉结伙先后窃取车上汽柴油共计37次(每次1至2桶,每桶25升),价值11843元。

2011年5至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明知被告人赵某等盗卖油品,仍多次应被告人赵某等要求“让油”(少计油量),为其偷卖油品提供帮助,并每次获利30-50元。

其中,陈某某共让油22次,共计参与盗窃油品950升价值6619.5元,得赃款1000余元。李某让油共12次,参与盗窃油品550升价值约3831.5元,得赃款600余元。

【评析】

该案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赵某等六名司机虽为中石油职工(司机),但依其岗位职责,不具有管理或经手钱油罐车内柴油、汽油的职权。

其之所以能获取油罐车内的部分柴油、汽油,仅因熟悉作案环境,以及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而不是利用其职权或职责范围内的合法条件。故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等六名司机作为事实上的随车押运员,随之形成了对柴油、汽油的保管的职责或职权。并对进出油库和加油站之间的汽油、柴油负有准确交接、安全无误的责任。

因此,其利用运输的职务之便,秘密窃取油罐车中的汽油、柴油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依据法律,在秘密窃取本单位财物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决定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

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本案被告人赵某等六人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司机,其岗位职责均是从中石油淇县油库往新乡地区配送汽油、柴油。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均系中石油淇县油库计量员,其职责是对油库的储油量进行测量。

赵某等六人系司机,即是驾驶车辆运输汽油、柴油,只是利用油罐车进油出油和确保汽油、柴油途中的安全,即对油罐车负有护送和交接等责任,对被上锁的油罐内之汽油、柴油无权、也不能直接管理、经手,其所管理的仅仅是放置汽油、柴油的载体即油罐车。

而无打开油罐封条的权利。因此,本案被告人赵某等留名司机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处罚。对于陈某某、李某二被告人来说,首先,他们是从犯,对犯罪其次要作用;其次职责仅仅是测量,即对储油量进行测量,而没有保管柴油、汽油的权利。

其行为仅仅是在明知这六位司机要求“让油”(少计油量),为其偷卖油品提供帮助,并获利。其中,陈某某共让油22次,李某让油共12次。

因此上述的八名被告人犯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因为他们对财物均没有直接管理或经手的职权,其职权均是对财物载体的管理或经手。

如果利用对财物载体的管理或经手,而秘密窃取载体内的财物,则是凭借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较易接近作案对象的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盗窃罪

百度百科——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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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2

第一,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第二,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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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6-29
1、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行为手段、犯罪对象的不同。前罪和后两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前罪和后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是特殊主体;后两罪为一般主体。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罪的行为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既有盗窃、诈骗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后两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上仅限于窃取或骗取。如果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则不能定盗窃罪或诈骗罪。第三,犯罪对象范围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行为人所属单位的财物;而后两罪的犯罪对象没有任何限制。
2、区别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要注意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否利用了持有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都是财产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犯罪手段也有相同之处。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盗窃、诈骗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但是,如果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保管、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财产,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这类财产,应构成职务侵占罪。(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3)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包括利用职务上持有本单位财产的便利和其他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诈骗罪之实施与职务无关。(4)职务侵占罪的方法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盗窃、诈骗罪分别只能是窃取和骗取。
实践中,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一般较容易区分。但应注意以下两点: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劳务人员,如果利用工作中持有、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因为是单位劳务人员身份就定盗窃罪、诈骗罪。但是,如果这类人员不是利用工作中持有、管理财物的便利,而盗窃单位财物的,应定盗窃罪。关键是正确认定单位财物是否由行为人合法持有、管理。实践中比较难以认定的是生产流水作业情况,劳动产品分别由许多人流水作业,共同完成,行为人利用作业之机,将产品窃为己有,以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论处?我们认为,应具体分析产品是否由行为人合法持有,考察流水工作具体情况,是紧密流水工作还是松散型流水工作,从而断定行为人对流水作业产品是否由较长时间的持有,生产单位的具体规章是否规定产品管理责任等。
(2)行为人实际管理单位财产,如看管单位仓库,乘无人之机,用改锥撬开仓库大门而不用自己手中的钥匙打开仓库,进行盗窃,是定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有的认为,行为人作案时并没有利用掌管钥匙的便利条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应定盗窃罪。
第3个回答  2014-11-29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的区别:
  (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4-11-29
职务侵占罪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盗窃罪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者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是特定的,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是实施犯罪的条件不同,职务侵占罪要利用职务的便利,如果没有职务的便利,构成盗窃罪。三是处罚的力度不同,盗窃罪处罚的要比职务侵占罪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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