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西安科技大学需要带什么 详细 校内有银行吗 有重要建筑物吗

如题所述

西安科技大学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原《西安科技学院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校园内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管理、检查、监督、教育、事故处理及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学校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条 凡在我校登记在册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学习活动,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理解和支持交通、门卫执勤人员的工作,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交通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园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规定 第六条 学校及各单位的公用机动车辆、教职工及家属驾驶的机动车辆、驻校工程队使用车辆必须到保卫处登记、交费办理校内车辆通行证,进出校门时凭证通行。 第七条 为减少校内机动车流量,出租车及校外非公务机动车不得进入校内,确需进入的,应当严格服从门卫管理,在履行登记手续、缴费后,方可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持有教育厅颁发的通行证及抢救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除外)。未经许可,不得通行。 第八条 进入校园的出租车及营运性机动车辆,一律不得在教学区内行驶。 第九条 公安、消防、救护、邮政、运钞、工程等特种车辆,因执行紧急公务需驶入校园,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不收费。 第十条 本校教职工上、下班,学生上、下课高峰时间,为防止道路堵塞和事故,各种机动车辆在上、下班上、下课前后15分钟内,禁止在教学区内通行。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并按照驾驶证核准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十二条 车辆通行证和车辆临时通行证,仅限于被登记的车辆使用,所持证件应随车携带,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第十三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应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技术标准及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十四条 在校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应遵守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凡饮酒、过度疲劳和有影响安全驾驶因素的人,不得驾驶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五条 禁止在校园内无照驾驶和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第三章 车辆停放 第十六条 所有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车库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 第十七条 教学区交通主干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所有机动车辆应当在指定停车位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靠的车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否则,按违章论处。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要存放在自行车棚或指定的停放处,摆放整齐,违者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不听劝阻者,由学校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家属区各种机动车凭保卫处发放的车辆通行证在划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阻碍学校班车通行。对于乱停乱放警告三次及以上者将取消在院内停放车辆资格。由于校内没有完整的停车场且容量有限,停车位办理完后不再办理,学校不负责停放车辆的安全。 第二十条 居住校内招待所客人的车辆,一律在招待所院内停车处停放。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及来校办事人员的自行车、摩托车不得在校内乱停乱放,要按规定停放在存车棚或指定地点。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按校园交通标志靠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 公里/小时。 第二十三条 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几人并排横占道路行走(队列行进除外),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或进行体育活动,横过道路或路口,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有人行道的地段行人必须走人行道。 第二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校内道路上行走,应当由其监护人或由监护人委托对其具有管理、保护能力的人带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进行施工。确需占用道路施工的,须事先报告保卫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 第二十六条 拖拉机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禁止进入学校,确因教学科研或工程施工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一切车辆在教学区内鸣笛。 第二十八条 学校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校内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等措施 。 第五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九条 骑自行车应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得成群结队在校道上嬉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车,不准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一车搭载超过1人(携带婴幼儿者除外),禁止横冲直撞驾飞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在有禁行标志的斜坡,必须下车推行。禁止机件不全或失灵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三十条 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必须在停车棚内或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出入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有违反本办法者,视为交通违规,由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可在指出其违章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在校内发生的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由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处理。情节严重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协助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内交通进行管理,及时纠正发生在校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章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在车上张贴警告通知予以警告;占用消防通道的,责令其立即驶离;影响学校班车按时发车的赔偿经济损失。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的,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可将该车拖移现场。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不遵守门禁制度,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按学校内部治安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科技学院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西科字〔2002〕5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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