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关于竞业,自我交易,质押是如何规定的?

商经法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合伙企业法》范畴。
关于普通合伙人的竞业和自我交易,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关于普通合伙人的质押,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有限合伙人的自我交易,根据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的竞业,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的质押,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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