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收到处分决定书,申诉有效期怎么算?

2015年本人因考试携带手机被取消考试,不确定会不会受到学校的处分,之后也一直没有收到处分决定书。直到2017年1月份,本人去学校核实,才知道受了留校察看处分,这个处分是在一个文件上给出,这个文件包含了共二十九名学生所受的处分,但仍然没有对我本人的处分决定书。学校管理手册上表明处分应该要有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规定中有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接受学生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现在隔了两年,我才知道学校给的处分,但仍然没有对本人的处分决定书,我2017年6月再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以超过申诉期为由不予受理,但是学校手册和高等学校管理规定都表明申诉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如今学校一直没有给处分决定书,是不是有责任在先,我该怎么办呢?

没有收到处分决定书,就意味着处分决定还没有生效,不存在申诉有效期一说。正常的申诉有效期是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

学校的处分程序失当,没有依法送达本人,处分决定还没有生效,可以请求学校撤销所作出的决定,学校不予撤销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扩展资料:

在大学期间,学生获得处分的严重性分为:警告,通报批评,留校察看,劝退,开除等由低到高的处分。各级处分对于学生的处理方法都是不一样的。

一.警告处分。获得警告处分后,学生并不需要太过担心。因为这个处分只是对于学生的口头警告,并不会实施具体的处理方法。一般来说获得这样的处分时,学生所犯错误都比较小,当然也不能因为没有具体处理就再次犯错。

比如:学生寝室中检查出为违规物品,给予学生警告一次。在下次检查中再次发现违规物品,学校会以通报批评的形式进行全校通报。

二.通报批评处分。高校学生在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警告处分后,学校将在全校对该学生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相比警告而言,加重了不少,但具体的惩罚措施也不会太重。

获得通报批评处分一般是在考场作弊,违规物品多次查出,以及宿舍卫生检查多次不及格等事件。

三.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意思是学生犯错后,学校记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在获得处分后半年或一年左右,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如果学生继续犯错,学校会给予劝退或开除处分。

获得留下察看处分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校内打架,触犯高校校规多次等。都会被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

获得留校察看处分后将被记入个人学生档案,毕业后档案中会有具体的处分报告。如果学生在校内滋事获留校查看处分。学生应当立刻通知家长前来进行调解。家长需要请求领导将学生的处分不要记入档案,以免学生毕业后找工作受档案影响。

四.劝退,开除处分。其实这两样的相差不多,劝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规劝,让学生自行退学。而开除则是学校直接将学生学籍在本校中除去,打回学生所在地。一般来说学生没有犯什么大错事不会被劝退和开除的。

达到劝退以及开除处分的事情:学生大学期间进行犯罪,学生因身体情况不适合在本校学习,学生在校期间因犯罪损害学校根本利益。以上事件的发生,学生才会被劝退或开除。

注意:学生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本校学习,学校会给予学生休学的权利,在休学期间,学生身体原因好转,学校会让学生继续在本校学习。如身体没有好转再对学生进行劝退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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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4

学校的处分程序失当,没有依法送达本人,处分决定还没有生效,可以请求学校撤销所作出的决定,学校不予撤销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扩展资料:

再审流程

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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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6-04

学校的处分程序失当,没有依法送达本人,处分决定还没有生效,可以请求学校撤销所作出的决定,学校不予撤销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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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6-04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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