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年了还能要孩子的抚养费吗?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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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14
这个法律应该是支持的。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解释规定:第三十六条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是不因父母离婚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改变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也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第2个回答  2020-12-01
当然可以,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夫妻离婚后,无论哪一方带孩子,一旦孩子生了大病,都很难独自承担孩子的医疗费, 因为患了重病需要多少医疗费,往往很难预测,所以除了在离婚时双方已经约定的数额以外,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确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可以变动。

当然,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子女也可以要求增加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

一是物价上调,使原定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

二是子女升学,实际需要超过了原定的数额。

三是子女患有重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四是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增多,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

因此,有遇到上述情况之一的,子女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者判决的数额,父母一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增加。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可以直接找父亲或母亲商量,也可以由离婚的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增加子女的抚养费。
第3个回答  2017-06-14
关键看是否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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