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税务的一道题

2. (本小题16分。)某市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度取得销售收入40 000万元、投资收益1 00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28 9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 800万元、管理费用3 500万元、销售费用4 200万元、财务费用1 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0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实现年度利润总额1 100万元。
2016年初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收入、成本中包含转让旧办公楼合同记载的收入1 300万元、成本700万元(其中土地价款200万元),但未缴纳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经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为1 6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5成。
(2)8月中旬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进项税额6.12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企业将其费用一次性计入了成本扣除。
(3)接受非股东单位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直接记入了“资本公积”账户核算。
(4)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用130万元。
(5)成本、费用中含实发工资总额1 200万元、职工福利费18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2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0万元。
(6)投资收益中含转让国债收益85万元,该国债购入面值72万元,发行期限3年,年利率5%,转让时持有天数为700天。
(7)营业外支出中含通过当地环保部门向环保设施建设捐款180万元并取得合法票据。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税法规定安全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

问题是第六问,(6)计算转让国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我知道国债利息收入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为什么把700天的全扣了,为什么不只扣当期的,感觉很无厘头啊,上一年的时候不应该在上一年交税的时候已经扣了吗。
标准答案是这样的,请问有人知道为什么吗
72*5%*700/365=6.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上年利息是否扣除是不确定,国债也可能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啊,按照题干给出的信息,正常理解是先前700天没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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