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自通知之日起,除办理送往
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
哈萨克斯坦、芬兰、
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
波兰)使用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有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那么,中国公民到国外结婚应办理何种“单身证明”公证认证手续?本报请外交部领事司就上述问题撰文解答。
一、婚姻状况证明形式的简化及其公证认证手续的改变
自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的同时,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止。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到《婚姻登记条例》、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到“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二字的消失,简化了中国公民婚姻状况证明的形式。
(一)婚姻状况证明由“个人声明”取代“单位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和证明。第14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时,应当出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
介绍信”等证件和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11条第1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证明。
由此,中国公民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单位证明”简化为“个人声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公证认证手续的改变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上述规定,婚姻状况证明公证认证手续的改变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第一,中国驻外使领馆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出具用于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单身证明”公证的形式,从“直接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实体公证,调整为“当事人婚姻状况声明书”办理签名属实的非实体公证。此类公证一般可直接在当地使用,无须办理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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