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和金融资产转成本法投出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吗?

金融资产转权益法 投出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可以确定的,又有个疑问那如果权益法和金融资产转成本法投出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也计入营业外收入吗? 如果不是 计入哪里

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所有的会计书上,都是举出控制点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比例是大于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的,且形成商誉。如果在出售一定比例,需要调整为权益法核算时,如果在控制点时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剩余比例的价值,是低于被投资单位按比例计量的公允价值时,是需要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投资额的,那么贷方需要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视企业合并方式的不同,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予列示的商誉,即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购买日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原持有的投资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投资和追加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①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 ①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 ②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 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 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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