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

如题所述

1. 加强生产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方能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
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能及时对混凝土质量进行监控,参考《佛山市建设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原则上本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应由本市生产企业提供。市外企业向本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前必须先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配合比管理制度、产品出厂和交货检验制度、产品质量跟踪管理制度、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等,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2. 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企业所用的原材料应为质量稳定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原材料,不得使用立窑水泥和未经处理的海砂等。

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3. 交付与验收的内容与注意事项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与试验由企业负责,交货检验应由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生产企业在施工现场进行三方交货。
交货检验项目包括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现场填写《混凝土三方交货检验记录》。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作和养护,不得以企业制作的出厂检验混凝土试件或其他混凝土试件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混凝土强度的确定以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准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为依据,各试件上应标编号,并做好记录,避免试件混淆。试件应按规定送至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在签定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时,应约定配合比和生产地点。
4. 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浇筑质量负责,严格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根据商品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施工,混凝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养护,保证养护效果。
若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过程存在管理混乱、可能导致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有权提出更换企业,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5. 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未对进场商品混凝土进行验收、取样送(标养)检或者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使用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等行为,以及因上述原因或人为因素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在规范允许的时间内浇注完毕,若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致使浇注商品混凝土时间超过规范允许的时间,其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抽查,主要内容包括:原材料和混凝土抽检、混凝土配合比控制、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评定、质保资料检查,对检查发现企业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企业存在不良行为应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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