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上班时间是什么?办理身份证需要注意什么?

如题所述

公安局工作时间:上午8点到12点,下午2点半到5点半。

公安局执行的当地省市政府公布的统一作息时间,星期六和日除值班人员外休息,你要办理业务须在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内。

注意事项:

需要携带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扩展资料:

身份证照片注意事项:

《居民身份证》(第二代)照片标准

照片标准为〔公安部制定《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标准(GA461-2004)〕:

1、照片规格:358像素(宽)×441像素(高照片规格),分辨率350dpi,照片尺寸为32mm×26mm;

2、颜色模式:24位RGB真彩色。

3、要求: 公民本人正面免冠彩色头像, 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4、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207像素±14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7像素~21像素。

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小于207像素,当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距离与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应优先保证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小于207像素,特殊情况下可部分切除耸立过高的头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身份证

百度百科-标准证件照

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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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5

1、公安局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为上午9点—12点,下午14点到17点。

2、办理身份证注意事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办居民身份证。 

(1)申请时,需本人先到市内具有上网条件的相馆照相,取得《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 

(2)居民持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派出所户籍民警开具受理回执,申请人领取受理回执,在十个工作日后到申办地派出所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

1)申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办居民身份证。

2)换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旧证。 

3)补领: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2)收费标准: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收取40元。对城乡低保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免收工本费,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减半收取工本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20条(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落实国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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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26

办理身份证须在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内(早八点到十二点,14点半到17点半[冬],夏季的下午是15点到18点)。

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并且星期六、星期天休息的工作就称为行政班。

身份证补办应当注意内容:

1、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4、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扩展资料

身份证法律责任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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