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中律师应当注意的几个小技巧

如题所述

(一)起草仲裁条款
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没有仲裁条款,就不能提起仲裁。律师开展仲裁业务的第一个环节就是起草仲裁条款。
一个仲裁条款的起草应当首先保证没有管辖权争议问题,理想的仲裁条款起草顺序是:1.确定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或裁或审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属于无效仲裁条款。2.选定有且只有一家仲裁机构为争议解决的仲裁机构,如果选择了多家仲裁机构也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因约定不明而无效的仲裁条款。3.登录该机构的官网,参照其示范仲裁条款;目前大部分的仲裁机构官网都会有示范仲裁条款,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登录拟选择的仲裁机构的官网,把示范仲裁条款一字不拉的抄写到合同中。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为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的仲裁条款虽然看上去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却是最高效和便捷的。4.根据交易的特殊需要,在现行法律和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语境下,自由设计特殊的程序约定。一些律师在起草仲裁条款的时候,往往喜欢把包括仲裁程序,仲裁事项,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在内的很多程序细节进行约定,最大限度的利用仲裁的意思自治设计自己的仲裁条款。但是,如果对于仲裁条款所覆盖的交易没有细致的考虑,新手律师在起草仲裁条款时,往往会因为在具体的事项上约定过细,而导致在最后的仲裁程序中作茧自缚。
下面我们以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为例来说明前述四项仲裁条款起草思路中的常见问题。在这份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欠款的数额和还款的时间达成一致,某律师就直接将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起草为:“本协议的结算款,预付款等付清欠款事宜均应提交位于深圳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由A仲裁员组成并独任进行审理” 。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