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
《反间谍法》第三条: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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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在阅批密件时,不得擅自或指示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复制、转发涉密文件,要报请上级发文机关批准同意。
领导干部经常出席各种涉密会议,会上发放的涉密文件、资料不得私自留存,回单位首先交给机要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管机关
国家保密局是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
保密事项范围是机关单位定密的依据,也是开展其他保密工作的依据和参考。如在密级鉴定工作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时,应当以鉴定材料泄露时适用的保密事项范围作为依据。
在确定涉密岗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时,机关单位可以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对某一岗位是否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产生何种密级的国家秘密进行判断。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机关单位可以依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就是否涉密进行甄别,等等。
保密工作的基本原则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这是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基本原则。
“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要求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真对照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判断、确定。保密事项范围没有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的,一般不得定密(不明确事项定密除外);作出相应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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