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71年入伍的老军人回答小战友:九四年入伍九六年退伍,安置未上岗,单位被买断,现在户口迁移,只能依据户籍地(地市区级)规定,申请生活困难的,按照低保待遇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低保保障待遇的。但是作为83年因战伤致残转业就在民政部门的回答者不得不与小战友说一些,国家、各级政府在54年后、对于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一贯政策:
一、原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于“依法应与安置未能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是由该法定的6六个月限期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三、退役军人就是安置工作的,县市区级政府部门(原民政局、现在退役军人事务局),也只有“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责任、保障被安置的退役军人具有三年稳定劳动期的义务。
以上请参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网页链接相关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