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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社会保障局2015年颁布实施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青岛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保障项目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意外伤害、异地医疗、长期护理保险等项目。
项目一:住院
1、一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5%,二级机构报销80%,三级机构报销70%;
2、二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0%,二级机构报销70%,三级机构报销55%;
3、学生儿童:一级机构报销90%,二级机构报销85%,三级机构报销75%。
【注】: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街道/镇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
项目二:普通门诊
1、一档缴费:5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720元;
2、二档缴费及少年儿童:4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330元;
3、参保居民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项目三:门诊大病
1、一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0%,二级机构报销70%,三级机构报销65%;
2、二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75%,二级机构报销65%,三级机构报销55%;
3、学生儿童:一级机构报销90%,二级机构报销85%,三级机构报销80%。
【注】:
1、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一级医院执行。
2、成年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
3、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
项目四:大病医疗保险
1、超限补助:一档居民/少年儿童80%,二档居民70%;
2、大额补助:一档居民/少年儿童60%,二档居民50%。
【注】:
1、定点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基本医保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医保报销范围。
2、超限补助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以上费用补助,一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40万元。
3、大额补助即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的补助,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4、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3000元,补助比例提高10%。
项目五:大额医疗救助
1、特药特材救助:符合条件使用特药特材发生医疗费,救助70%;
2、范围外大额救助: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6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大额救助最高报销10万元。
3、特殊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参保人,还可按规定享受民政部门的特殊医疗救助待遇。
项目六:其它报销
1、少年儿童意外门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2、独生子女住院、门诊大病医、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少年儿童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
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可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