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类危险品的储存库房应当如何布置?

如题所述

储存甲、乙类危险品的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0m的防火间距;与民用建筑、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屋外变配电站,以及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的要求。危险品化工、试剂仓库的四周应当建造耐火、不燃的实体围墙,并与库区内的建筑物保持不小于5m的防火间距。围墙两侧建筑物亦应当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甲、乙类库房内不应当设置铁路线。

表4-5 危险品仓库与其他建构筑物、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和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①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当本表甲类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的储量不超过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库房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 m。

②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A,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不小于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③两座乙类危险品库房较高一面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表4-5规定的面积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④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照表3-12减少2m。

⑤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⑥当丁、戊类危险品库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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